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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知识
最高法: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

    10月4日,最高法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其中“66号指导案例”指出,离婚诉讼前或期间,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可判“净身出户”。消息一出,引起众多网友围观。

    多名专家解读:以往类似案件多判财产平分,指导案例可作为法院判决的新依据

  两口子因感情不和离婚了,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要是遇到一方偷偷隐藏或转移财产又咋办?关于夫妻离婚、财产的那些事,“扯皮”始终难免,就像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王宝强离婚案”。

  5日,记者邀请了多名业内人士对该指导性案例进行解读。案例原文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该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例解析

  女方转移财产,被判少分3万元

  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66号阐明:“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信息,华西都市报记者查阅了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案件“66号”指导性案件详细案情信息。

  雷某某(女)和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2015年1月,雷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期间,法院调查发现,雷某某在双方婚姻产生矛盾期间,将夫妻两人共同财产20余万元存款中的19.5万元转移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法院审理认为雷某某对于转移这一笔存款前后说法矛盾,认定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最终法律判决,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也就是说,在这一起案件中,雷某某少分了约3万元。

  业内说法

  “以往类似案件,多判财产平分”

  有人提出疑问,我国的《婚姻法》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方存在转移财产,可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最高法为何公布该指导性案例呢?为此,华西都市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多位法律人士进行了解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北京(成都)安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军曾代理过多起夫妻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他告诉华西都市报记者,此前,相类似的案件,法院在调查清楚一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后,最终多数判决是以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平分。“少分的情况并不多,也不算明显,如果有,也几乎是形式上的少分一点点。”陈军说,目前很少遇到不分的情况,除非情节非常恶劣。

 
 专家观点

  有利于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最高法把雷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件,传达出一个重要的信息,该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陈军认为,《婚姻法》的规定是“可少分或不分”,这把裁定权交给了法院。“可以少分,也可以不分,少分与不分并不是必然,这样会导致的后果是,同样一个案例,有的法院判平分,有的法院判少分,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陈军说,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少分或者不分的判决可以此次作为依据,也将更加明确。

  根据司法部司法研究所人士刘武俊此前在《人民法院报》发表的文章称,在我国,法官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偶有发生。公布指导性案例,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对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维护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闻纵深

  离婚案财产分割,难在哪儿?

  律师分析:“受害”一方不知有多少财产

  现有的《婚姻法》,加上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件,无疑给以后法院在判决类似的离婚案件中增加了很多法理依据。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一方举证是否又存在困难呢?

  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纯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认定另一方有转移或隐匿共同的财产的情节,那么“受害”一方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举证存在困难,包括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法律规定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但是申请一方有义务将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比如银行账号、房产地址等等。无论是钱款、房产的转移均会存有相应的记录,找到这些记录是案件的关键点。

  “这些案件中,最难的地方在于当事人不知道到底有多少共同财产。”北京(成都)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也认为,如果不清楚的情况下,受害一方就很难提出有效的信息给法院方面,调查起来就相对困难。一般而言,工薪阶层收入来源相对单一,查起来相对容易得多。而一些投资生意或者工商个体户,因为很多收入无法完全查实,如果“受害”一方无法提供准确的信息,法院很难查证这些财产来源。

  指导案例发布,意义何在?

  法学教授:可作为日后庭审的法律依据

  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陈实认为,关于夫妻一方隐匿或转移财产,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规定,一直以来在《婚姻法》中就有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各个法院对《婚姻法》的理解以及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因此,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就是在《婚姻法》的基础上做一些补充,为了让各个法院判案能够统一。有了这个指导性案例后,以后法官、律师等就可以在庭审中,提出把该案作为一个法律依据或法理解释。

  陈实说,我国是一个制定法国家,也称为成文法国家,法院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进行判决,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与法律不一致的地方或者法律存在一定的漏洞,那么及时发布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案例,有利于指导各级法院判案。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达到制度和裁判的统一,填补漏洞,减少甚至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律师支招财产被转移如何挽回损失?

  而在实际婚姻当中,一旦被转移财产,“受害方”该如何挽回损失?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纯说,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夫妻其中一方恶意转移等行为一旦认定了,会有少分或不分的惩罚后果,为此,他提出了三条建议。

  1 要求赔偿

  在法律上,如诉讼过程中一方突然偷偷转卖了房产,造成了无房屋分割的处境,法院一般判决另一方获得大部分的卖房款。

  2 原物返还

  婚姻中恶意处分方如果将房产转移给近亲属,或者以非市场价如赠与、过分低廉的价格处分财产,买受方不符合民法中关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该恶意处分的财产可以追回。

  3 补充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也就是说,若离婚后发现被隐匿的财产尚未分割的,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提起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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