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记者近日在北京采访了解到,一些在地下隐秘活动的“捉奸人”,游走在法律和道德的边缘,他们帮助婚姻中遭受背叛的一方,在这场围城内的战役里扳回一局。他们见证了无数个家庭分崩离析,亦深知自己所处的位置,所以小心谨慎。
这些所谓的“捉奸人”,就是比较流行的民间侦探或私家侦探。随着人们之间纠纷的增多和维权意识的觉醒,私家侦探行业逐渐形成了庞大的市场。笔者认为,为满足市场正当需求,完全有必要适度放开,特许民间侦探在相应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
我国最早的民间侦探机构亮相于1992年,此后,打着“调查机构”,“信息咨询”旗号的民间侦探不断出现。但是,他们只能打着法律擦边球从事委托活动。这也导致了该行业乱象频出,如采取跟踪、恐吓、心理施压等方式获取证据,使用暴力手段恶意讨债等。这也是国家一直禁止民间侦探开展业务的主要原因,自从1993年公安部出台《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后,民间侦探行业一直处于禁区。
其实,对于以“偷拍偷录”方式获得的证据,人民法院并未完全禁止,而是区别对待。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意味着,以“偷录偷拍”方式获得的证据如果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可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司法实践中,以此方式获得的证据被法庭所认可的案例,不在少数。
从更深层面讲,一些人之所以请求民间侦探协助调查取证,关键在于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其以自身的能力和精力难以获取相关证据。譬如,根据有关规定,夫妻中的一方出轨时,需要赔偿对方,或在离婚时少分财产,但现实中,出轨一方的行事往往非常隐蔽,受害者无法获得证据,遑论向对方索赔。民间侦探,恰恰在一定程度上补足了当事人在维权方面举证不能的短板,而这也是对侵权者和失信者的威慑。
因此,与其不承认民间侦探的法律地位但默认其变相地野蛮生长,不如赋予其合法身份,特许其在特定的领域开展活动,并对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工具使用、方式方法等施行严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