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宋珊珊:一味强调隐私保护可能招致过度牺牲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大数据时代,合理隐私权期待为隐私侵权的界定提供了更具弹性的判定标准。美国学者桑德拉.彼的罗尼奥曾提出隐私边界的三条规则:控制边界链接、掌握边界渗透和明晰边界所有权。即有权决定向谁说、多大程度暴露自己的隐私、隐私权归属。但是一味强调个人信息、隐私的绝对保护,可能招致过度牺牲他人利益或安全等公共利益。
况且在私人侦探业务中委托方往往是各类社会关系纠纷中相对弱势的乙方,其在权益受侵害后面临取证能力较弱或取证无门的情况下,才会寻求专业调查公司的帮助,例如竞业限制调查、婚姻忠诚度调查等,其所查证的目的系维护委托方的正当权利,具有一定的正当性。由此将公民隐私权的期待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和限度内,在未对被调查对象造成实质性信息权、隐私权伤害时,让渡一部分空间给予更迫切需要保护的法益,可能更加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以确立更加合法、理性的私家侦探行为刑事打击边界。
通过个人信息在刑法保护中的变迁,以及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相较于私人侦探业本身体现的社会主体知情权的需求,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作为独立法益强保护、严保护的态度十分明确。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修改,将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将“违反国家规定”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并规定了从重处罚原则,伴随着前置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私家侦探业面临着愈发严格的刑事责任规制,以获取信息的行业赖以生存的手段方式受到了严格的法律约束。
立法用意的旨趣在于个人信息权、隐私权是一项被动性权利,具有防御性;而知情权是主动性权利,具有进攻性特点。因此,私家侦探行为在实现知情权时如若侵犯他人个人信息权、隐私权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可能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由此,明确私家侦探的法律地位、明朗身份状态,宜疏而不宜堵,给予其一定的生存空间,在此前提下厘清私家侦探行为法与不法之边界,辅以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与知情权价值平衡选择,以明晰个人信息多元保护下的刑法规制边界,而不应一味强调严打,不失为一种更加符合时代发展和经济秩序的更为理性的方式。 文章摘自上观新闻https://sghexport.shobserver.com/html/baijiahao/2022/09/27/864820.html |